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或在合同期限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并且解除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愿表达以及合同履行状况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过另一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受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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