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1. **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不得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人格混同**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如未按时足额缴纳,需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 :股东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何赔偿?
如何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如何补足?